第二节 社会救济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2 【点击率】479次


一、贫困救济
  最低生活保障 1979—1990年,对“扶贫户”(即“困难户”、“贫困户”)的救助主要依靠农村集体经济、无息贷款、不定期下拨救济款、党员干部联系贫困户等方式,辅之以临时困难救济。1991年1月起,以横栏镇为试点后,在各镇(区)中对农村特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困难救济,由各镇(区)根据自身财政状况确定救济标准,对月收入低于30元的农村困难户每月发放救济金。至年底,全市共发放救济款36万元,救济特困户933户2344人,每月户均定量救济33.9元;救济标准最高的东升镇有特困户26户71人,每月户均获救济款139.6元。

  1997年,制定和实施《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暂行办法》。城区居民(含厂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农村镇居民为200元,农村村民为180元。城镇居民的低保金由市财政和镇(区)财政各负担50%;城镇居民中属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由市财政负担60%,单位和主管部门财政负担40%;农村村民低保金由镇村两级共同负担。1997年全市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599万元,2328户城乡困难家庭共5543人受惠,其中困难残疾人家庭773户1479人。当年,古镇等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镇(区),还提高救济标准,落实优先安排就业,减免水费、医院看病挂号费、注射费、子女入学学杂费等低保制度配套优惠措施。

  1998年、2000年和2001年中山市调整低保金负担比例,增大市财政的负担比例,扩大低保对象的范围,确保应保尽保。1998年城镇居民的低保金中市财政负担的比例由50%提高至70%,镇(区)财政负担30%。2000年,农村村民低保金由镇村两级共同负担改为由市财政负担30%,镇(区)、村共同负担70%。2001年,城镇居民低保金由市财政负担80%,镇(区)负担20%;农村村民低保金由市财政负担50%,镇(区)、村两级共同负担50%。

  1999年1月和7月又两次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1月调整后的标准为:城区和镇(区)居民均为每人每月230元,农村村民每人每月190元;7月起,低保金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30%,达到城区和镇(区)居民每人每月300元,农村村民每人每月250元,保障标准处于全省乃至全国的较高水平;并随保障标准的提升,受惠人数增加。

  2003年,修订《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调整和完善低保制度。2005年,再次调整经济欠发达镇低保资金的市镇(区)负担比例。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7个经济欠发达镇低保资金,市镇两级按7.5:2.5的比例负担;对集体经济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元的经济困难村(社区),市财政给予15%的低保金补贴。

  在给予每月定额的低保金基础上,中山市不断完善低保制度的配套措施,对全市低保户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医疗救助 2000年5月18日,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救助金制度》,凡领取低保金的城镇居民可申请报销定额门诊医疗费用,保障金额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为限,即每人每月42元,救助金由市财政安排,民政部门统一管理。2001年,制定《关于城镇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的使用规定》,规定城镇低保对象除基本医疗救助金外,遇到重大疾病、住院等情况可申请特殊医疗救助金。至2002年底,市财政共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255万元,救助低保对象3285人次。2003年1月起,将基本医疗救助制度推向农村,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标准为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每月42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35元,并明确基本医疗救助金从镇(区)红十字会基金中提取30%,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镇(区)从留成中提取20%,剩余部分由镇(区)财政负担。200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的意见》,对低保对象就诊费用在50元以下的全免,50元以上的减免一半;对属五保户、烈属、残疾人的低保对象免收门诊挂号费、出诊费和诊金,住院免收诊金、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减免50%。2004年11月起,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凡中山户籍村民均可参加,由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体现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原则。

  扶困助学 1979—1996年,扶困助学主要通过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推进。1979年,教育部门对“扶贫户”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免收学费1万多元;1983年,对“扶贫户”减免学费3.52万元。1997年,《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后,各镇(区)落实低保制度的配套优惠措施,逐步推广对低保家庭子女减免入学学杂费、给予临时资助的做法。2003年,《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镇(区)对就读小学、初中的低保对象子女免收书杂费,对就读高中(职中)的免收学杂费,对升读高校的以临时困难救济方式给予资助。2004年,成立中山市扶贫助学基金,由教育局牵头,民政局、团委等部门协助实施和管理。制定《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在原有助学政策的基础上,增加对就读中专、中技的学费资助,就读大学的发放每人每年1万元的贴息贷款。到2005年8月,全市筹得助学基金约2000万元,有5878个贫困家庭受助,共约600万元。

  住房解困 中山不断探索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难的办法,逐步形成城区以廉租房为主,农村以危房改造为主的解困方式。1986年,城区范围内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有7000多户。市政府成立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以解困房、廉价房的形式,逐步建立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解困供应体系。1987—1997年,全市共投入建设资金9亿多元,建设竹苑新村等多个大中型解困住宅小区共7554套住房,建筑面积66.65万平方米,缓解了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2004年,制定《落实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区特困户住房困难实施方案》,拟用3年时间安排落实解困房300多套,供住房困难的城区低保户以低廉的价格租住。到2005年底,全市315户困难家庭全部入住廉租住房。

  解决农村低保对象住房难问题以危房改造为主。2003年,以港口镇为试点,改建该镇15户低保对象居住的茅房、松皮棚。2004年,市、镇两级拨款642万元对民众等16个镇(区)居住在茅房、松皮棚、泥坯房的187户低保家庭的危房,按照1人35平方米、2人45平方米、3人55平方米、4人及以上65平方米的建房标准给予补贴,进行改造或重建,524人受惠。

  其他优惠政策 在市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倡议下,各部门、各镇(区)制定对困难群众,特别是对低保户的优惠政策。民政部门通过发展民政经济,安排困难户到福利企业工作。1987年,通过扶持2个镇办经济实体,安排150名贫困户子女和退伍军人就业。2001—2002年,对城区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发放电费补贴,标准为每季度每户20元。供电部门从2003年起,对缴交电费确实存在困难而向民政部门申请减免电费的低保对象减免部分电费。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了对困难群众的就业帮扶政策。2004年,全市共有854户低保家庭受到就业扶持而脱贫。社区(村)、供水部门从2004年底起,对确实存在困难而向民政部门申请减免垃圾费及污水处理费的低保对象减免部分费用。税务机关对开办商铺的低保对象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在法律援助方面,市成立法律援助中心,部分条件成熟的镇(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二、“五保”供养
  1955年始,中山对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养)政策。80年代初,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主要依靠公社、大队、生产队,但供养标准及负担比例因各公社、大队的实际经济能力而不同。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山提出五保对象的供养具体标准。1984年起,五保对象以区为单位统筹供养,有条件的区实行敬老院集中供养。由于敬老院少,大部分的五保对象实行分散供养,敬老院集中供养率低。到1985年12月,全市有农村五保对象2613人,其中有125人分别在10间区、乡敬老院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为5%。1987年,市政府要求各镇(区)利用财政拨款、福利企业退税款、社会捐款等兴建敬老院,除五保对象极少的镇(区)外,各镇(区)在1990年基本实现有一间敬老院,以提高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1989年,全市供养经费实现市、镇、村三级统筹。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1993年,有农村五保户2401户2466人,人均年供养金1823元,基本达到省政府提出的“发达地区,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七成”的要求。全市农村镇(区)有敬老院21间,入住五保对象346人,其他对象115人,五保集中供养率为14%。全市398个管理区均设有民政小组,有专人对五保户实行包户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在日常生活上得到帮助和照顾。1994年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后,五保供养的主要内容转变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1995年,全市五保户人均年供养金达3434元,29个农村镇(区)中有17个镇(区)的供养标准超过当地人均生活水平,7个镇(区)达到当地人均生活水平,5个镇(区)达到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90%。21世纪初,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经费主要由镇、村两级负担,其中集中供养经费以镇(区)为主,分散供养经费由镇定额下拨到村,村级按自身经济能力配套。2005年,全市19个镇(区)、村共有敬老院26间,床位1666张,入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745人,占五保对象供养率38%。2005年底,全市有五保对象1937人,人均年供养费5582元,镇(区)、村(社区)按7:3比例分担供养经费。

三、临时困难救济
  按照《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规定,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济条件的困难人员或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的人员,在生活发生特殊困难时,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济。临时困难救济具有保障范围广、审批周期短、标准灵活等特点,有效弥补其他社会救济制度的不足。2000年以前,中山市虽然设有临时困难救济项目,但一直没有设立专项经费,各镇(区)基本上是用救灾专款实施临时困难救济。2001年,中山在民政经费预算中增设临时困难救济专项经费,由市民政局视各镇(区)临时困难救济的实际情况统筹下拨使用。当年,全市发放临时困难救济款320万元。2005年,全市发放临时困难救济款218万元。

1991—2005年中山市社会救济情况统计表

表23-4-1
年份 低保救助救济情况 敬老院建设情况 五保对象供养情况 临时困难救济情况
救济户数(户) 低保对象(人次) 救济金额(万元) 镇(区)数(个) 间数(间) 床位数(张) 入住五保老人(人) 五保对象(人次) 人均年供养金(元) 年供养金额(万元) 救济金额(万元) 救济对象(人次)
1991 933 2344 36 13 17 490   2367 1333      
1992   1382 42 15 19   325 2358 1535 362 19 2329
1993 865 2272 53.46 15 21 522 346 2466 1823   35.26 2371
1994 1006 2663 84.19 17 24 562   2312 2980 689 82.94 4602
1995 1751 3026 156 17 24 620 351 2394 3434 822 71 3510
1996 2095 5831 324 18 26 680 432 2284 3601 825 25.6 6319
1997 2328 5543 599 18 28 946 520 2310 3954 913 185 7445
1998 2407 5759 608 19 29 1026 645 2228 4161 927 330 13203
1999 2705 6910 740 20 32 1245 759 2320 3990 927 350 8957
2000 3349 8409 1011 20 35 1325 856 2331 3998 932 150 2740
2001 5005 12382 1614 20 35 1415 980 2519 4012 1011 320 3612
2002 6226 16474 1972 20 35 1680 1316 2612 4103 1072 461 4839
2003 6366 18091 1867 20 35 1698 1342 2388 4816 1150 406 4315
2004 6820 19198 2060 19 28 1678 824 2194 5362 1170 209.68 12058
2005 8365 23070 2242 19 26 1666 745 1937 5582 1081 218 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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