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荣誉市民推荐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8 【点击率】552次


  1989年,市侨办向市政府提出对中山有重大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应授予中山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建议,同年6月15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制定荣誉市民授予的对象、条件、审批程序及荣誉市民优惠待遇等规定。荣誉市民的授予对象及条件包括:在中山投资设厂2000万港元以上、经济效益显著,或支持家乡兴办公益事业、捐资赠物500万港元以上。荣誉市民由市属部、委、办、局和镇(区)政府推荐人选,市侨办初审核实,报市政府审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和授予。1991年8月,市政府对荣誉市民条件修改补充为:凡支持中山建设,捐赠港元500万元以上者,或在中山境内投资港元3000万元以上、且经济效益显著,并捐赠港元300万元者;或对中山建设有特殊贡献者。1989—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共授予中山市荣誉市民称号10批45人;荣誉市民共捐赠资金港币2.6亿元、人民币7289万元,投资港币14.26亿元、人民币87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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