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7 【点击率】587次


  1984年,中山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公司成立,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1986年,在全市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中实施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89年,实行退休养老保险一体化,改善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制定《关于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的意见》,扩大统筹项目,增加生活补贴,统一全民、集体单位征收和发放标准。贯彻实施《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重新修订中山市临时工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探索用活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特种债券、保值公债、银行股票奖券达1296.2万元,实现保险基金保值与增值。

  1990年,推进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改革,制定《中山市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中山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中山市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范围。1991年7月实施《中山市职工工伤劳动保险试行办法》。1993年,颁布《中山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确定国有市属集体单位与各镇(区)按两个标准征收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给付标准。1995年9月,设立关停或破产拍卖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基金。至当年底,全市初步形成以养老保险为主体,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构成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

  1998年,中山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制定实施《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征付办法》、《中山市社会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办法,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镇(区)、“三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同年5月,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中共中山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确定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全市新一轮改革的重点之一,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9月,将下岗与失业保障并轨,提高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设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用“三三制”(财政拨付三分之一,社会统筹三分之一、企业统筹三分之一)办法,解决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筹集。10月,下岗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1999年3月,社会医疗保险启动实施。2001年,全面贯彻《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改革,中山在全省率先开展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试点,初步建立“地税征缴、银行分录、社保运作、工商配合、财政监督”的管理体系。2001年3月实施市级统筹制度,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险种实行综合费率征收,综合费率由21.5%下调为18%。2001年3月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实施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制度,制定《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从12月1日起全市强制实施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并纳入综合费率征缴;基本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核心,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保险救济金为辅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2003年10月,实施《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

  2004年,中山市启动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同年9月,《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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