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务执法督察
80年代,县、市公安局的监督工作由政工和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主要督察民警的着装、检查民警的工作作风和监督民警的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90年代后,警务督察工作逐步得到加强。1997年,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8年11月,市公安局成立警务督察队,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等事项开展现场督察。2001年3月,由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兼任督察长,主管督察工作,充分发挥督促、查纠、防范、保障的职能作用,开展现场督察,受理处置群众投诉,促进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年起,加强对刑事、治安案件、执行行政管理法规、继续盘问(留置)的督察,建立健全对刑事与治安执法事前、事中督察的机制。当年现场督察8个公安分局留置措施的运用情况,纠正超期留置、留置人员与拘留及戒毒人员混押等问题。2002年,重点纠正和规范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文书书写、问话笔录,保证办案质量。2003年,开展第一季度执法质量现场督察,发现问题13条,提出督察建议32条。2004年,2次专项督察基层行政案件的执法质量情况。
二、队伍与装备管理督察
1998年后,加强公安队伍和装备管理常规和专项督察,对警用车辆、标志、武器、警械使用管理和文明执勤、执法、遵守警容风纪、警务保障、“五条禁令”、警务公开与规范化建设等开展督察,维护警察良好形象。1998—2005年,开展390个窗口单位专项督察,纠正警容风纪270人次,纠正服务态度等问题92个,检查和纠正不按规定使用警车行为217人次,扣押非警务人员使用警用车辆17辆,暂扣假冒警牌车辆6辆,查扣无牌证车辆2辆。查获假冒警察2人、假警用标志44件,提请有关部门行政拘留5人。2002年,清理整顿公务用枪的使用管理,检查落实7个分局的枪支枪号、枪证和审批登记制度。2003年起,落实公安部关于枪支合理使用规定和“五条禁令”,对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参与赌博的民警予以纪律处分或辞退,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持续开展专项督察。
三、劳教案件审批
1978年10月,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送劳动教养的“反革命”案件。80年代后,多次清理整顿收容审查工作,严格审批制度,建立收审催办制度,确保收审质量。1988年5月,成立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94年后逐步规范劳教审批工作。1997年启用劳教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办案速度与质量,是年审批劳教案件1612宗1999人,办结率98.2%。此后,劳教案件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初审制及集体审核合议制。1999年,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初审、跟踪督办、退补、审核记录等制度。2002年,规范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核权限和程序,制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刑事拘留、变更强制措施等案件审核操作流程。2002年4月,执行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改革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设立新的劳教审批集体审核制度、合议制度、聆询制度,建立健全劳动教养审核、审批机构,成立以法制、治安、刑侦、警务督察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并在法制部门成立以专门从事劳教审批工作的合议组,调整和落实基层兼职法制员。同时,印发《中山市公安局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几点意见》,组织全市劳教审批民警培训学习,从当年6月起,按新的程序运作案件的审核、审批程序及使用法律文书,使劳教对象范围和审批程序更加规范严格,全市劳教案件质量较往年有明显提高,劳教复议案件逐年减少。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市劳教所因仓容问题暂停收押劳教人员,市公安局成立工作组,组织法制、监管、羁押场所与市劳教所、三水市横山涡劳教所、广东妇教所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在“非典”期间将劳教人员及其艾滋病患者全部投送三水横山涡劳教所。2002—2005年,劳教复议案件经复议全部予以维持,批处劳教案件准确率达100%。
四、行政复议
1990年贯彻国家颁布《行政复议条例》。次年,市公安机关受理复议案件40宗,经复议维持30宗,变更4宗,撤销3宗,当事人自动撤诉3宗。1999年执行国家颁布的《行政复议法》。2000年后,市公安局编制“口头申请复议表”、“行政复议受理登记表”、“复议案件审批表”、“案件移送登记表”等一套统一格式的规范文书和《中山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工作细则》,对复议案件中的受理、移送、审查、批报、决定、送达等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接案、办案、层级呈批制度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调查制度及与申请人见面制度等一套完整的办案程序。同时,结合警务公开活动和警务规范化建设,制作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流程图上墙公开,设专门接访室。2000—2005年,全市公安机关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9宗,其中公安机关胜诉37宗,胜诉率94.87%。
五、国家赔偿
1995年,市成立国家赔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公安执法理赔工作。1997年,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强化公安执法监督,明确执法过错责任。2003年,建立联系协助制度,严格施行公安执法监督和过错追究,加强受理违法违纪、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的配合。是年,全市查办案件1宗,依法追究5名民警的责任。
六、执法检查
1990年,市公安局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执法检查,实行经常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综合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同年8—10月,开展清理整顿乱罚款、乱收费、乱设站卡的“三乱”执法大检查,建立完善罚没立案、登记、审批和赃款赃物上缴制度,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1997年,开展专项治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法检查活动,纠正处理不当案件2宗,干预经济案件1宗,地方保护主义案件1宗。2001—2004年,开展3轮清理公安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涉及公安行政许可事项34项,依法保留公安行政许可事项24项。定期组织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工作,24个分局执法考核均达合格以上等次。2003年,东区分局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优秀单位。2005年5月,部署为期3年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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