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镇人民代表大会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6 【点击率】652次

 

  中山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于1983年恢复活动,每届任期3年。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1996年起,各镇设立人大办公室,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听取和审议镇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镇人大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属于职权范围内需要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代表5人或以上联名可向大会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镇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组成代表小组开展各项学习视察、调研检查及联系选民等代表活动。

一、第六届至第十三届镇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中山县开始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设置,随着基层行政机构设置的变化而变化,与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同期换届。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1965—1979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从1980年县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届)起,至2005年(第十三届),中山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共历经8届。每届任期3年。大会主要议程有:听取、审议并通过乡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各镇先是设立人大代表联组,后设立人大主席团及常务主席。

  第六届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 1980年9月中山县举行第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后,全县3个镇(石岐镇、小榄镇、黄圃镇)、24个人民公社(郊区、环城、张家边、港口、坦背、沙蓢、南蓢、渔业、三乡、板芙、神湾、坦洲、沙溪、大涌、横栏、小榄、古镇、南头、东凤、黄圃、阜沙、三角、民众、浪网)、1个指挥部(五桂山建设指挥部)分别召开新一届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中山县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15年后,重新恢复的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1983年11月,中山县撤销人民公社建制,基层行政机构改设区、镇、乡,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市3个区级镇(石岐镇、小榄镇、黄圃镇)、11个乡级镇于1984年2月底分别召开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届镇人民代表大会 1987年1月中旬,中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农村行政机构撤区建镇。全市设24个镇,共选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83名。各镇于2月25日前分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组(简称联组),为镇人民代表大会联系代表的组织,配备联组组长,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镇人大的经常性工作。从这一届起,各镇每年至少召开1次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届镇人民代表大会 因中山于1988年1月升格为地级市,各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推迟到1992年1—2月召开。全市24个镇共选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728名,当届代表任期至1994年1—2月。1992年7月18日执行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各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办公室。

  第十届镇人民代表大会 1994年1—2月,各镇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召开。全市24个镇共选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783名,代表任期至1997年1—2月。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同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规定各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一届镇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1—2月,各镇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召开。全市24个镇共选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01名。代表任期至1999年9—10月。1998年6月,沙蓢镇并入西区办事处,坦背镇并入东升镇;7月,南蓢、横门、翠亨村三镇合并为南蓢镇。东升镇、南蓢镇重新选举镇人大代表,并于1999年1月召开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第十二届镇人民代表大会 1999年9—10月,各镇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召开(东升镇、南蓢镇除外)。2000年4月底,民众、浪网镇合并为新的民众镇,合并后重新选举镇人大代表86名。各镇共有人大代表共1399名。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2002年8—10月,各镇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召开。各镇共有人大代表共1402名。

二、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1986年前,乡镇人大未设工作机构。1987年始,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乡镇人大试设代表联组,联组设专职正、副组长,同时配办事人员开展工作。1990年2月后,改设乡镇人大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1—2人,同时设办公室和配工作人员。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同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规定各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设副主席1—2人,主席、副主席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办公室,为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2001年2月,中山市各区办事处设立区人大代表工作室,代表工作室主任由各区办事处任免,代表工作室作为负责联络市人大代表的工作机构,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在区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联系区内的市人大代表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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