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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
中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于1980年9月设立,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委会由县人大代表在代表中选出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1984年4月中山撤县设市,设立市人大常委会。
二、县、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六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设农业、经济、文教、城建、政法5个组。
设地级市后,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内设工作机构多有变化,至2005年,内设工作机构如下:
(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980年6月第六届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室,为综合办事机构,内设秘书科、组织联络科、行政科,1997年2月撤销组织联络科,增设信访政工科。办公室设正、副主任,1991年第九届人大常委会设秘书长,1999年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增设副秘书长,由常委会任命,并领导办公室工作。2001年6月机构改革,办公室同时挂研究室牌子,不再设正、副主任,2004年4月办公室又恢复设正、副主任。
(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1980年6月第六届人大常委会设政法小组,第七届设法制委员会,后更名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3月经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定名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三)经济建设工作委员会
1980年6月第六届人大常委会设农业组、经济组和城建组,后更名为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城乡建设委员会。1987年3月经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原两个委员会合并,定名为经济建设工作委员会。
(四)教科文卫华侨工作委员会
1980年6月第六届人大常委会设文教小组,后更名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1988年1月中山升地级市后,经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原两个委员会合并,定名为教科文卫华侨工作委员会。
(五)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1997年2月,第十届人大常委会设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六)市依法治市办公室
1997年3月市委成立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同年7月,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人大常委会;2001年机构改革时,依法治市办公室设在人大常委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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