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保护消费者权益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8 【点击率】427次


  1988年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多发生于集市交易,主要是缺斤短两、掺杂造假、以次充好等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由驻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调解消费纠纷,处理结果在市场内公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1988年3月,成立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挂靠市工商局。每年全市开展宣传教育,展览和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发布消费指引和警示目录,评选消费者满意商店和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信得过单位,消费维权形式多样。

  1988—1993年,全市调解消费纠纷案件3323宗,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5万元。

  1994年,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从4项增加到9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围扩大。1995年起,在农村建立消费者投诉联络站,设立联络员,延伸消费维权网络,方便处理农资消费纠纷。此后,扩大维权网络覆盖面,在城镇的大型商场、超级市场、集贸市场建立联络站,受理消费者投诉增多。

  2000年,孙文西路文化旅游步行街获全国首批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和维权打假满意街称号。2001年,市工商局设立“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开通全天候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号码12315,随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002年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点转向建立和谐消费环境。同年,市工商局组织60户企业举行诚信经营签名活动,公开向社会承诺诚信经营、以诚待客,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些商场设立消费投诉保证金。2004年起,全市每年开展“诚信加盟”活动,评选“诚信单位”,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加强消费维权的社会监督,倡导企业诚信经营。2005年,全市有诚信加盟单位1064户,诚信单位107户。

  2002—2005年,全市处理消费纠纷案件超2万宗,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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