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电管理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4 【点击率】666次


一、管理机构
  1978年经上级批准,中山供电公司恢复公司经理制。省直属电力企业单位干部改为由省管理为主。1981年中山县供电公司改名为中山县供电局。1984年随中山撤县立市,改名中山市供电局;同年3月,隶属佛山供电局。

  1988年中山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供电局与佛山供电局分离,升格为正处级,直属广东省电力工业局领导,更名为广东省中山供电局。

  1994年9月1日,中山供电局更名为广东省中山电力工业局,同时成立广东省中山电力工业总公司,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管理模式,内设科室不变。

  2002年3月8日,中山电力工业局改制成立广电集团中山供电分公司,是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按照企业运作模式,重新设置分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成立职能部室及党群组织11个,二级机构8个。

  2005年4月,随广东省广电集团公司更名为广东电网公司,改名为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为广东电网公司分支机构。

二、用电与电价
(一)用电分类
  1997年及以前中山市的用电分为大宗工业、普通工业、非工业、商业、住宅、稻田排灌、自来水、涉外电和趸售等9类,1997年上半年取消涉外用电,1999年增加经济作物用电。

  1995—1999年,在各种分类中,商业用电的增长速度最快达23%,普通工业次之,年均增长速度为14.98%,再次之的为趸售、住宅、大宗工业和非工业,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10.18%、8.98%、4.52%和2.99%;稻田排灌和自来水年均呈负增长态势,分别为-11.45%和-1.03%。

  2000—2005年,工业电量(包括大工业和普通工业)年均增长为19.38%,住宅9.49%,商业17.96%;非工业20.75%,农业生产(即原经济作物)26.23%,而稻田排灌则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而逐年减少,年均增长率为-18.53%。

(二)用电量
  1979年中山用电量1.52亿千瓦时,1989年6.72亿千瓦时,10年增长2.9倍。

1978—1985年中山县、市供用电情况统计表

 

1986—2005年中山市电力供需情况统计表

       1990—1994年,中山经济高速发展,电力供应较紧张,工厂一周内要停电2天。1995—1997年,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中山电力供需基本平衡。1998—2000年,受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发生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山经济发展减缓,电力供应供大于求。至2000年,中山用电量从1990年的7.72亿千瓦时增至54.49亿千瓦时,10年增长6倍;2000年工业用电量33.38亿千瓦时,占当年年售电量46.85亿千瓦时的71.2%。

  2002年中山用电,尤其工业用电量(包括大工业和普通工业)增长迅猛,达到45.87亿千瓦时,占当年全市年售电量64.41亿千瓦时的71.2%。2005年用电量持续增长,达到123.63亿千瓦时。

(三)电价
  1983年年底前,中山执行国家于1960年颁布的全国统一电价目录。

 

1960—1983年中山执行全国统一电价标准表

表4-2-4
序号 用电分类 电  价
1 大工业 10千伏供电
基本用电 以变压器容量计每月千伏安4元 以最大需要功率每月每千瓦6元
电量电费 以电能表计量0.058元/千瓦时
35千伏供电
基本电费 以变压器容量计每月每千伏安4元 以最大需要功率计每月每千瓦6元
电费电量 以电能表计量0.055元/千瓦时
力率调整电费:以力率90%为标准,超过90%者调减电费,小于90%者调加电费。
  220/380伏供电 10千伏供电 35千伏供电
2 普通工业 0.085元/千瓦时 0.083元/千瓦时 0.080元/千瓦时
3 非工业 0.085元/千瓦时 0.083元/千瓦时 0.080元/千瓦时
4 农业生产 0.06元/千瓦时 0.058元/千瓦时 0.055元/千瓦时
5 照明 0.200元/千瓦时 0.083元/千瓦时 0.080元/千瓦时

       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采取集资办电、多家办电的方式,解决缺电问题。中山执行广东电网的电价中,有基数电电价(即国家电价)、保本电价(即市场燃料附加)、新机电电价(即按新机的造价的电价)、集资电电价(即向省集资建成大电厂的电价)以及购入香港电的电价等。同年执行国家水电部下发空调、电热器等设备用电价的通知,除实行大工业计费的用户外,凡空调设备,不论调冷、调热,均按照明电价计费。此后,中山电价每年调整一次。

  1984—1985年,中山对具有经营性质的工业、商业和旅游服务行业随电价征收综合燃料附加费,对其他用电如农业、居民生活和机关团体等则不征收,征收标准是按用电量计算,每千瓦时征收0.08元。1986年后,各类用电均要征收综合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为:具有经营性质的工业、商业和旅游服务行业按用电量每千瓦时征收0.22元;居民生活、机关团体、农业和农田抽水排灌用电每千瓦时征收0.04元。

  1985年10月1日,市政府为解决中山电网建设费的不足,批准对新装增容用电户的用电征收中山市电网建设费,所有收入全部投入中山电网建设,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具体征收办法是:在城区,市属工业、商业和旅游服务业等新用户在申请用电报装时,按报装容量每千伏安(千瓦)征收50元;其他新报装工业用户每千伏安(千瓦)征收45元;居民用电和机关团体用电一律免收。在镇(区),工业、商业和旅游服务业等新客户在申请用电报装时,按报装容量每千伏安(千瓦)征收35元;农排、居民用电和机关团体用电一律免收。同年,广东省政府为解决广东省电网建设费用的不足,批准实施征收省电力建设费,向全省所有用户征收,所收取的费用上缴省电力建设部门。具体征收标准为:按用电量计算,每千瓦时征收0.01元;从1986年起,每千瓦时征收0.025元。

  至2005年,中山电价作过多次调整,有些调整针对个别用电项目,以下列出每次的变化情况。

1.规定农村各类用电的最高限价
  1990年5月,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中山市政府制定《中山市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月1日起,电力建设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45元,所收取的电力建设费,属省网电的部分上缴省电力局作电力建设专用资金,属地方电厂上网的部分留在中山市,其中70%作平抑电价,30%作电网改造资金,同时停止1995年10月1日经市政府批准对新装、增容征收的中山市电网建设费。

2.取消附加费
  1994年,省网电实行附加费并轨,取消基数电、集资电、保本电、新机电等各种附加费,将各种附加费并入电价,实行灯力合一,不分电压等级,即对同一行业的分类电价实行同一电价,不再划分电压等级、动力或照明等类别,保留城市建设附加费、省电力建设费、国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亚湾核电差以及地方燃料附加费等。

  省网电并价后,1994年、1995年、1996年由于省网电成本升高,连续调整3次电价,引起中山电价变动。

3.1999年清理电价外收费及电价并轨的电价
  执行1998年12月省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逐步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要求,中山1999年上半年检查、清理、整顿电力收费,取消市电网建设费、市区的电价调节基金、镇(区)的变电站建设费,降低市燃料附加费、省电力建设费,建立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的专项资金,将省电力建设费、国家三峡基金、市燃料附加费以及农网还贷专项资金与国家电价并轨,保留省政府规定的电价外征收的工业用电城市建设附加费,降低农村住宅用电到户电价并统一电价标准,调整用电大户的规模用电优惠电价政策。

  经省物价局、省电力局批准,1999年6月向全市公布清费电价并轨后新的各类电价标准,由1999年1月抄表收费期执行;将1—6月多收的电费于9月前退返用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住宅用电实行优惠的通知》,免收住宅用电供配电贴费,对超过300千瓦时以上的用电量实行90%收费。全市农村住宅到户电价1999年1月1日起统一降为每千瓦时0.79元。

4.2000年的电价
  2000年11月1日抄表期起,调整市城区及小榄圩镇住宅电价,石岐城区(包括石岐区、东区、西区,但不含村)住宅到户电价每千瓦时由0.646元调为0.69元,小榄镇圩镇住宅到户电价每千瓦时由0.666元调为0.69元,推进全市的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

5.2001年的优惠电价
  2001年4月1日抄表期起,对月用电量达1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大户谷期用电实行减免0.05元/千瓦时政府基金的优惠政策。执行国家发改委文件要求,自2001年10月15日抄见电量起,高校公寓和学生宿舍电价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6.2002年的电价
  2002年2月、5月、12月中山市3次调整电价,并最终在12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实现全市用电同网同价,同时取消中山市制定的所有电价优惠政策。

 

中山市电价价目表

(从2002年12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执行)

表4-2-5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价 城市建设
附加费
三峡基金 合计
一、大工业 (一)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9.00     9.00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13.50     13.50
(二)电度电价 1—10千伏 60.50 1.40 0.70 62.60
35—110千伏 59.50 1.40 0.70 61.60
220千伏及以上 58.50 1.40 0.70 60.60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72.90 1.40 0.70 75.00
1—10千伏 71.90 1.40 0.70 74.00
35千伏及以上 70.90 1.40 0.70 73.00
自来水 62.90 1.40 0.70 65.00
三、商业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84.80 1.40 0.70 86.90
1—10千伏 83.80 1.40 0.70 85.90
35千伏及以上 82.80 1.40 0.70 84.90
四、住宅电度电价 61.90 1.40 0.70 64.00
五、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34.30   0.70 35.00
六、农业生产电度电价 61.10 1.40 0.70 63.20

 注:本表为中山市城乡各类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后的电价价目表,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

7.大工业峰谷电价
  经省政府同意,2003年4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中山对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客户,统一实行峰谷电价。同年7月,执行省物价局对时段设置及电价标准进行的调整。

 

中山市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表

(从2003年8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执行)

表4-2-6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峰谷时段 用电分类 基本电价 电度电价 城市建设
附加费
三峡工程
建设基金
合计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高峰 1—10千伏 9.00 13.50 81.68 1.40 0.95 84.03
35—110千伏 80.33 1.40 0.95 82.68
220千伏及以上 78.98 1.40 0.95 81.33
平段 1—10千伏 60.50 1.40 0.70 62.60
35—110千伏 59.50 1.40 0.70 61.60
220千伏及以上 58.50 1.40 0.70 60.60
低谷 1—10千伏 36.30 1.40 0.42 38.12
35—110千伏 35.70 1.40 0.42 37.52
220千伏及以上 35.10 1.40 0.42 36.92

注: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高峰时段为14:00—17:00、19:00—22:00,平时段为8:00—14:00、17:00—19:00、22:00—24:00,低谷时段为0:00—8:00。

8.取消住宅用电电量电价优惠政策的电价
  2003年12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取消对供电部门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月用电量超过300千瓦时部分,按原价优惠10%收取电费。

9.煤炭价格高企,购、售电价上调的电价
  2004年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用电量),上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和售电电价,其中燃煤电厂上网电价上调0.7分/千瓦时(含税);售电电价中,除住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脱粒电价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统一上调0.8分/千瓦时(含税)。同年6月,综合平均售电单价再次上调2.2分/千瓦时(含税),其中住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脱粒电价不做调整。同时调整大工业基本电价,容量电价调升为18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调升为27元千瓦时·月。调整后的电价标准见附表4-2-7。

 

2004年中山市电价价目表

表4-2-7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价 城市建设
附加费
三峡工程
建设基金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合计
一、大工业 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23.00       23.00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32.00       32.00
电度电价 高峰 1—10千伏 81.14 1.40 0.95   83.49
35—110千伏 79.79 1.40 0.95   82.14
220千伏及以上 78.44 1.40 0.95   80.79
平段 1—10千伏 60.10 1.40 0.70   62.20
35—110千伏 59.10 1.40 0.70   61.20
220千伏及以上 58.10 1.40 0.70   60.20
低谷 1—10千伏 36.06 1.40 0.42   37.88
35—110千伏 35.46 1.40 0.42   37.28
220千伏及以上 34.86 1.40 0.42   36.68
三、非工业、非专变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76.30 1.40 0.70 0.88 79.28
1—10千伏 75.30 1.40 0.70 0.88 78.28
35千伏及以上 74.30 1.40 0.70 0.88 77.28
自来水 66.30 1.40 0.70 0.88 69.28
四、商业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88.20 1.40 0.70 0.88 91.18
1—10千伏 87.20 1.40 0.70 0.88 90.18
35千伏及以上 86.20 1.40 0.70 0.88 89.18
五、住宅电度电价 61.90 1.40 0.70 0.83 64.83
六、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34.30   0.70   35.00
七、农业生产电度电价 61.10 1.40 0.70   63.20

注:表中电价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划入市财政。高峰时段为14:00—17:00、19:00—22:00,平时段为8:00—14:00、17:00—19:00、22:00—24:00,低谷时段为0:00—8:00。

10.调整峰谷电价比价和实施范围的电价
  2005年4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将实施峰谷用电的范围扩大到大工业用户和普通工业专变用户,同时将峰、平、谷3段的电价比调整为1.58:1:0.5。

11.售电价格上调的电价
  2005年,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南网电网实行煤电价格联动的政策,自2005年5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广东省综合平均售电单价提高2.5分/千瓦时,其中住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脱粒用电价格不做调整,其余各类用电价格提高2.86分/千瓦时。

12.增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电价
  为疏导燃料价格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销售电价中新增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执行广东省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水平上调2.87分/千瓦时,其中住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脱粒电价暂不调整。

三、用电服务
  报装规范化 执行广东省电力局1990年10月制定的《用电业务扩充管理工作的规定》和1991年4月的“用电营业规范表格”,中山供电局相应制定用电报装营业窗口统一对外的公司(营业厅)、分局、用电科三级管理的用电管理体系。

  用电申请和用电工程报装统一由各供电公司营业厅受理;各供电公司负责审理低压客户的用电业务及用户用电工程的报装检查接地工作,工作完成后报分局备案;315千伏安以下用户的用电报装业务及用户用电工程的报装检查接电工作,由各分局负责,工作完善后报用电科备案,并对下属公司的用电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315千伏安及以上用户的用电报装业务,报用电科审批,用电科须对各分局及公司的报装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用户报装服务 1997年,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开展“创一流企业”和用电营业优质服务。

  2001年,向社会推出供电服务8项承诺。2003年制定市属工业园基建临时用电报装、接电、销户及租金支付等管理规定。2004年,使用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的规范文本,推行新的高压供电客户电气工程竣工查验工作制度。2005年,中山供电局规范供电服务行为,根据《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装表接电等3项工作期限作出服务承诺。

四、供电与配电贴费
  自1984年国家批准征收供配电工程贴费后,几次修订征收标准。

(一)1984年标准
  1984年起,执行水利部颁发的征收贴费标准。

 

1984年水利部颁发的贴费征收标准表

表4-2-8
序号 用户受电
电压等级
范 围 用户应交的
贴费标准
元/千伏安
(千瓦)
其中 备 注
供电贴费标准
元/千伏安
(千瓦)
配电贴费标准
元/千伏安
(千瓦)
1 380/220伏 该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由供电部门负责的 160
(180)
90
(100)
70
(80)
1.供电贴费是指用户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建设的费用。配电贴费是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的建设费用。 2.表中括号内数据是广州市的标准,深圳、珠海、汕头特区未定新标准的暂按广州市的标准执行。
 
2 380/220伏 该级电压外部线路工程由用户自建的 140
(150)
90
(100)
50
(50)
3 10千伏 该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由供电部门负责 130
(140)
80
(90)
40
(40)
4 10千伏 该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由用户自建或无外部线路工程的 110
(120)
90
(100)
20
(20)
5 35千伏 该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由供电部门负责的 80
(90)
80
(9)
 

注:中山具体执行的是序号2、4、5项。

(二)1989年标准
  广东省政府为加快电力建设的步伐,决定从1989年1月起,对新增用电报装征收电源建设费(含水利电力部颁发收取贴费标准在内),征收标准包括:对行政机关、部队、能源、交通、邮电和公用事业设施(如医院、学校、幼儿园、自来水、电车、电视广播等),每千伏安征收500元;对一般用电户每千伏安征收750元;对楼、堂、馆、所等国家限制发展的基建项目,每千伏安征收1000元。

(三)1990年标准
  1990年8月,执行广东省政府为减轻用户的负担,对新增报装征收电源建设费的调整标准,将原每千伏安征收1000元的降为700元,原每千伏安征收750元的降为500元,原每千伏安征收500元的降为350元,原每千伏安征收300元的降为200元,原每千伏安征收100元的降为70元。

(四)1994年标准
  1994年执行广东省政府修订的贴费征收标准。

 

1994年广东省政府贴费征收标准表

表4-2-9
  项 目 用户应交纳的贴费
(元/千伏安)
供电贴费
(元/千伏安)
配电贴费
(元/千伏安)
自建本级电压
外部供电工程
应交纳的贴费
(元/千伏安)
受电电压等级
(千伏)
  1 2 3 4
0.38/22 550(500) 210(190) 340(310) 450(400)
10 450(400) 250(220) 200(180) 330(300)
35
65
110
330(300)
220(200)
180(150)
330(300)
220(200)
180(150)
  180(150)

注:括号内数字为山区县用户贴费标准或趸购转售电的县贴费标准。中山具体执行的是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的贴费标准。

(五)2000年标准
  2000年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修订的贴费标准。

 

2000年国家计委经贸委贴费征收标准表

表4-2-10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千伏)
用户应交纳的贴费
(元/千伏安)
其中 自建本级电压
外部供电工程
应交纳贴费
(元/千伏安)
供电贴费
(元/千伏安)
配电贴费
(元/千伏安)
0.38/0.22 270 100 170 220
10 220 120 100 160
35 170 170   90
63 110 110    
110 90 90    

注:中山具体执行是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的贴费标准。

(六)2002年标准
  2002年,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收取各类用电的供配电工程贴费,全部退还2002年1月1日以后收取的供、配电贴费。

五、电费收取
  1972年7月执行水利电力部颁发《供用电规则》,1982年11月执行广东省颁发《广东省供用电暂行规则》。1983年执行水利电力部对《供用电规则》修订后颁发《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抄表后7天内交费,过期的加收滞纳金,自超过规定期限的次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征收。

  1983年及以前,各农村社队电费按变压器用电计收,负责抄表收费的是变电站的营业员。1983年后,改由农电所抄表,由当地农信社代收电费。

  至1990年,中山市在运行直抄表计费的电能计量表(电表)总计10.05万只。随着用电户的发展,2000年在运行电表53.60万只,2005年增加到73.10万只。为提高电表计量的准确性,1997年计量室改称计量测试所,2002年又设立计量部,增添先进的测试设备,使全市电表管理逐步实现统一校验、统一发放的垂直管理模式。

  抄表方式和收费不断改进。1988年,用电营业管理开始应用微机,1991年起用抄表机进行抄表,用微机进行电费计算。

  2002年后,为防范电费风险,对客户的缴费信誉分为A、B、C三个信誉等级,且对高风险行业、有违约行为等信誉评级为C级的客户,采取预付电费的方式、配电设备动产抵押、其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防范电费回收风险。

 

1990—2005年中山市在运行直抄表计费的电能计量表记载情况表

表4-2-11 单位∶只
年 份 总 数 单相表 低压三相表 高压三相表
1990 100498 95989 2960 1549
1991 105240 100107 3561 1572
1992 110607 104076 4387 2144
1993 117811 110029 5154 2628
1994 118510 109414 5542 3554
1995 134178 123632 6480 4066
1996 145280 133964 7032 4284
1997 148322 136264 7625 4433
1998 247362 229119 13611 4632
1999 531828 457001 69863 4964
2000 536015 498631 34857 2527
2001 574086 535818 35740 2528
2002 623420 584288 36576 2556
2003 643743 601695 39081 2967
2004 693475 650739 39040 3696
2005 730981 670805 54495 5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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