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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工作(1991-1997)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1991-1997) 【成文日期】1997-12-06 【点击率】1868次

 
【法制宣传】 1991~1995年,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上法制课、组织观看录像、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横额和标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和抽奖活动以及利用宣传车沿途广播等形式,先后开展了有关禁毒,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严禁卖淫嫖娼以及禁赌等13个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各中、小学校通过每学期两次请政法单位干警上法制课,组织征订阅读法制画报,举办专题报告会,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1996年底至1997年初,开展外来员工法制教育工作,先后举办外来员工法制教育骨干培训班21期,共培训基层企业骨干4500多人,有接近30万名外来员工参加了学习,发放外来员工法制教育读本13.86万册,印发考试卷22万份,发给合格证21万多个。
 

【普法教育】 1991~1995年“二五”普法期间,制定了《中山市普及法律知识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全市约有89万名普法对象基本学完了“二五”普法规划规定的内容;31个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了45个专业法的宣传学习活动;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1935次,培训骨干10.23万人次,培训辅导员3876人。1996年9月,召开了全市“二五”普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暨“三五”普法动员大会,表彰了114个先进集体和155名先进个人。中山市卫生局被评为全国“二五”普法先进集体;浪网镇三墩管理区普法辅导员卢炳基、中区优秀外来员工、市场治安员余世友被评为全国“二五”普法先进个人。1997年9月,首次举办全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电视竞赛,30个镇区、市直60多个副处级以上单位组队参加了竞赛。
 

【法学教育】 1988年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部中山辅导站,负责全市每年的招生、报考、面授、学员管理工作。分大专和本科两个层次开设法律专业,1997年增设律师专业;学员由30多人增加到119人;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报考人数由60多人报考120多科次增加到437人报考1125科次,共有大专毕业生24人。至1997年底,全市406人参加律师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的有68人。
 

【基层司法行政建设】 坚持每年安排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到基层司法所进行业务检查和面对面的指导。对刚参加基层司法所工作的人员全部进行岗前培训。7年来,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岗前培训的有106人次,参加省司法厅(司法部)组织的业务培训班有154人次。1997年,全市40%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参加法律专业证书班、法律大专函授班和法律大专班自学取得了大专学历。1997年8月,司法所被确认为镇区单列的行政机构,30个镇区均成立了司法所,基层司法队伍发展到105人,比1991年增加52.1%。1997年,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13个司法所达到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占全市基层司法所的43.3%。
 

【人民调解】 7年共调解民间纠纷15591件,调解成功15230件,调解成功率为97.68%。通过调解,防止自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有33人,避免因民间纠纷激化转为刑事案件的有98宗,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1997年初,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标准(试行)》,重点对农村管理区、街道居委会的调解会从组织、制度、工作等方面进行规范化建设,至1997年底,全市757个调解会基本做到了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落实,有30%的调解会的规范化建设达标。

 

1991~1997年中山市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

 
年份
发生纠纷(件)
调解纠纷(件)
调解率(%)
调解成功(件)
调解成功率(%)
防止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人)
避免发生民转刑案(件)
调解组织
调解会(个)
人数
1991
2173
2173
100
2057
95
10
9
757
2800
1992
2467
2467
100
2435
99
3
15
757
2903
1993
2064
2064
100
2039
99
 
49
757
2959
1994
2196
2196
100
2103
96
6
12
757
2959
1995
2248
2248
100
2216
99
5
4
754
2959
1996
2051
2051
100
2007
98
2
2
761
2890
1997
2392
2392
100
2373
99
7
7
757
2895
合计
15591
15591
100
15230
98
33
98
 
 


【基层法律服务】 1990~1991年,根据《广东省达标法律服务所标准》,积极开展争创达标法律服务活动,全市有27个镇区为广东省达标法律服务所。为了巩固法律服务所达标建设的成果,逐年制定和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评比、考核、奖励方案,坚持每年年终按评分方法,评优奖励先进,促进了队伍的建设和各项基层司法业务的发展。1997年,诉讼代理案件1574宗,是1991年的9.5倍。1992年3月,小榄镇法律服务所被国家司法部授予优秀法律服务所称号;1992年5月,横栏镇法律服务所被省司法厅授予优秀法律服务所称号;1993年6月,省司法厅向司法局基层科颁发法律服务所“创优争先活动组织奖”奖状。

 

1991~1997年中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表

 
年  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合计
诉讼代理案(件)
165
342
368
587
660
1188
1574
4884
其中经济案(件)
114
260
297
456
556
998
1282
3963
争议标的(万元)
890.9
2850.2
10134.2
14202.8
8661.9
12592.3
32864.3
82196.6
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万元)
356.4
1279.5
2467.7
6015.9
5308.5
7110.4
9977.3
32515.7
非诉讼代理案(件)
701
788
873
1413
1718
1811
2044
9348
其中经济案(件)
571
601
684
1105
1344
1398
1296
6999
争议标的(万元)
1204.4
10224.8
6286.9
11159.4
22192.6
9211.3
12987.4
73266.8
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万元)
909
1561.9
3150.4
7110.3
14278.1
5373.3
2325.1
34708.1
法律见
证事务
3713
5646
5821
7011
7045
6579
6035
41850
标的(万元)
30233.3
66228.7
189970.1
128071.7
387522.6
22065.2
230740.2
1054831.8
代写法律文书(件)
574
1128
1319
1627
2786
2356
2987
12777
处理来信来访(次)
239
296
336
300
192
239
366
1968
解答法律咨询(人次)
1676
2317
2336
2426
2515
3989
6254
21513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家)
390
458
540
577
596
668
731
3960
协助办理公证
经济
38
438
27
36
57
 
 
596
合同
见证
标的
(万元)
7781.5
3581.7
8202.3
8410
1475.5
 
 
29451
其他公证
10534
9309
10981
14856
12634
11784
13906
84004


【公证工作】 开展各种便民服务,完善公证工作程序,办理出国定居、留学、收养、继承、遗嘱、委托、赠与、析产、赡养、拆迁等民事经济公证业务。开拓了提存、抵押贷款、招标投标、引进外资、房屋买卖、拍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一系列新的公证业务。在不动产、金融、涉外经济、企业改制等公证业务领域取得了新的突破。为稳定市场交换秩序、金融体制改革、用地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及其他有益于发展市场经济的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7年共办理各项公证159256件,其中涉外民事公证106957件、涉外经济合同公证18469件、国内民事公证20581件、国内经济合同公证13249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公证处连续7年被评为市物价收费先进单位、市司法局先进单位,1992年12月被司法部评为公证质量检查先进单位,1997年被广东省司法厅评为文明公证窗口示范单位。
 

【律师工作】 1994年10月,草拟了《关于律师体制改革的请示》和《中山市律师体制改革方案》,11月对直属的3家公办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改革,允许律师辞去公职,自由组合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使全市的律师事务所发展到8家,其中合伙所5家,占编所3家。“十五大”召开后,进一步深化律师体制改革,调动了律师的积极性,律师机构和律师队伍有较大的发展。至1997年底,全市成立了10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由1994年前的41人增加到106人,增加了1倍多。律师机构和律师队伍增加了3倍多,律师所行政辅助工作人员增加了近10倍。7年来,律师担任市和镇区人民政府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法律顾问共3013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3714件,办理刑事辩护案件2375宗,办理民事和经济代理案件3821宗,为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21.67亿元。
 

【劳动教养】 1993年1月,立项筹建“中山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址定在离市中心12公里的环城区马岭,占地254.12亩。1997年6月13日开始试收教,首期工程8幢建筑物共20720平方米,收容能力为648人。坚持“依法治所,从严治警”的方针,积极开展创争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活动。与中区团委携手共建“召唤工程”教育基地,关心和教悔劳教人员,促其迷途知返。
 

【司法交流】 1994年起,加强与国外司法部门的交流工作。1994年6月,接待了澳门司法公证事务官员代表团,交流了涉外公证业务。中山先后派遣人员到美国、法国、德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摩斯哥、西班牙、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考察律师事务、公证业务以及劳动教养工作。(罗文彦)
 

附录:1991~1997年主要领导名单

局长:赖树潮(1990.10~1994.3)

   杨钧源(1994.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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