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2005)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2006 【成文日期】2005-12-04 【点击率】2083次


【简况】 2005年,围绕构建和谐中山、建设“两个适宜”示范市的战略目标,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宗教事务条例》,开创民族宗教工作新局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被评为广东省民族宗教工作先进单位。全市有少数民族族别43个,少数民族人口6.31万,占本市人口2.61%,位列全省排第四位,其中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2000人。主要从事教师、医生等职业。有佛教、天主教、基督教3个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17处,宗教教职人员近100人,信徒近1万人。各宗教团体积极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良好美德,为公益捐款50多万元和捐衣物食品3批,为扶贫、助学等公益事业作出贡献。


【宣传调研】 《宗教事务条例》正式实施前,1月11日,市委、市政府邀请国家宗教局局长叶小文为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市四套班子领导作《条例》辅导报告,与会者体会到民族宗教工作无小事的深刻内涵,增强做好宗教工作,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1月12~14日,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宗教局在中山举办全国统战、法制、宗教干部学习贯彻《条例》首期培训班。2月25日,在市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宗教教职人士学习贯彻《条例》培训班,全市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和全体教职人士共80余人参加培训。3月1日,《宗教事务条例》正式实施,举行全市宗教团体、场所负责人联席会议,总结各宗教团体学习《条例》情况,部署贯彻落实《条例》精神。3月15日,在市统战工作会议上,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张传永作学习贯彻《条例》辅导报告。4月,印制大幅《条例》单张,用大镜框装表,分送市内每个宗教活动场所,悬挂在场所内供信徒阅读。7月,各宗教团体总结交流贯彻落实《条例》情况。9月,在市社会主义学院举办镇、村民族宗教工作联络员培训班,近400人参加,把《条例》精神落实到基层。利用《中山日报》“岐海同舟”周刊适度宣传报道民族宗教工作,加大信息报送量,获评为省民族宗教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形成《整治无证照行动中妥善处理穆斯林上访问题的建议》和《中山市基督教信徒思想状况》等专题调研文章,其中第一个建议被市领导及国家民族宗教委员会采纳。


【制止乱设佛堂、滥塑佛像的歪风,取缔非法宗教活动】 拆除乱建露天佛像1座,制止非法宗教活动4宗,抵御境外宗教渗透1宗。建立对外交往、接待境外人员的报告和登记制度,分发对外接待登记表给各个宗教团体,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 9月,召开全市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联席会议,传达学习省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和七项管理制度。组织各宗教团体和场所负责人前往河南省学习考察。基督教樊宏恩牧师到省两会任职,推荐吴国林牧师任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代理主席。协助市佛协礼聘省佛教协会副秘书长释弘如法师到市内白衣古寺担任住持。协助天主教验收石岐堂综合楼和整治黄圃堂环境污染;协调基督教迦南园、隆都堂建设道路。


【少数民族工作】 组织少数民族干部代表赴桂林考察学习,举办全市少数民族干部学习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座谈会。与市教育局开展推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与少数民族干部代表保持联络,在节日上门慰问,做好民族成份认证工作,全年为10多人更改民族成份。6月,在全市整治市场经营秩序的专项行动中,应对在中山无牌经营饮食店的青海省化隆县穆斯林族人士的上访事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避免激化矛盾、妥善处理事件的建议获市政府和国家民族宗教委员会重视和采纳。协助穆斯林妥善解决礼拜聚会的场所问题。(陈书欣)


附:2005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领导名单

局 长:张传永 (12月止) 王小曼(12月起)

副局长:曾健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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