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10〕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保障性住房仅供租住,不涉及办理户口迁入。外来人员申请入户中山,统一依照《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9〕1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当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从15平方米调整为2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如下:
1.人均月收入380元(含本数)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即持民政局核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下同),租金补贴标准从人均每月9元/平方米调整为人均每月10元/平方米。
2.人均月收入380元以上、495元(含本数)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从人均每月7.65元/平方米调整为人均每月8.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递减系数0.85)。
3.住房补贴发放金额每户不低于300元/月。
(三)以上补贴标准试行一年。
三、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程序按《关于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财资〔2009〕66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