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我市从1984年开始,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召开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在全市表彰一批文明单位和文明户。为使文明单位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更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制作如下规定:
一、文明单位
(一)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综合性的集体荣誉称号,市文明单位称号由市委、市政府授予。
(二)文明单位包括:文明镇区、文明机关、文明企事业单位、文明学校、文明医院、文明窗口、文明管理区(居委会)、文明经营单位(户)、文明街道、文明户、文明线路等。
(三)市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工作好。领导班子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明确,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学习和贯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自觉反腐保廉,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重视并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自觉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
2、生产、业务工作好。干部、群众富有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精神,生产和工作主要指标完成实绩居于当地或同行的先进行列,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3、社会风气、安全管理好。社会主义文明新风普遍发扬;社会文化活动不断发展;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普遍开展,消防措施全面落实,赌、毒、黄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社会秩序、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责任事故。
4、阵地设施、社区文化建设好。科、教、文、卫、体设施不断发展完善。按照城乡一体化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三高”要求,各镇区努力建设科学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敬老院、文化中心(室)、广播电视有线台(站)及科技普及网络;按照上级规划要求,把镇区医院建设成一级甲等或二级甲等医院;创建电话镇(村);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办好各级各类学校;群众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有益。
5、环境建设好。重视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各镇区努力创建卫生镇(区);重视植树造林;工厂、农村、机关、学校等单位达到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干部、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建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自己的实际,分别制定出各类文明单位的具体条件(可参看《中山文明手册》),并在每年的年终检查时,提出具体的标准。
二、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一)文明单位的评选程序是:文明镇区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检查、验收、评选,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文明机关由机关工委、市文明办组织交叉检查,集中汇报,评选产出。其它文明单位由所在镇区、主管部门负责评选,报市文明办审核。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对被检查考核优秀的申报单位、部门、行业等授予荣誉称号。
(二)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标推,不搞平衡照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文明单位的升格必须逐级晋升。凡由省委、省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必须从市委、市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中产生。
(四)属于政权组织,如管理区、镇(区办事处)等的文明单位,必须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命名,其他文明单位可由党委和政府命名,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命名,报市文明办备案。
三、文明单位的表彰奖励
(一)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或奖旗(杯)和证书,并给予通报表彰。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搞好创建文明单位的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选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要把文明单位的评选与岗位责任制挂起钩来。
四、文明单位的管理
(一)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谁命名谁管理,几级同时命名的由几级共同管理,以该单位的上级管理为主。
(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实行年度制。从1995年度起,对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的办法,即1994年度已评为市文明单位的,不再参加1995年度市文明单位的评选,以此类推,但必须每年对其进行全面复查一次。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文明镇区和省文明单位的复查,市机关工委负责对文明机关的复查,其它文明单位由所在镇区或上级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符合标准的,荣誉称号继续保留,由市委、市政府发给荣誉证书,以资鼓励;如出现“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一票否决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不再符合标准的,由命名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经复查不合格被取消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所挂的牌匾,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回。
(三)文明单位如遇单位名称改变、合并或变更隶属关系等情况,应及时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管理部门报告和备案。
(四)各级党委、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应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不断完善本地各类文明单位的基本要求、评选办法和管理措施,制定年度文明建设活动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开展,总结和推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经验。
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1995年10月25日
(1998年7月1日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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