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职工资
1981—1983年,中山多次调整机关、科教文卫等部分人员工资,但升资幅度不大,人均月增资7.84元。1985年10月,改革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基础、工龄、奖励工资为辅的结构工资制度,人均月增资23.65元;对离退休人员不进行工资改革,仅给生活补贴费。1987年、1988年和1990年,3次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1994年上半年完成工资制度改革,形成新的增资机制。全市参加工资套改2.21万人。次年开始实行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数额的奖金制度。1996—1998年,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晋升职务、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以及离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等机制。2000年,实行统发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离退休费由国库集中支付,通过银行转到个人账户。1997年、1999年、2001年(2次)和2003年5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在职人员人均月增资442.7元;离退休(职)人员人均月增资358.3元。
2001年11月,制定中山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统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实行统一岗位津贴和年功补贴。2003年,增加部分公务员岗位津贴和提高市直机关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将离退休人员年功补贴标准按同职级在职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50%和40%提至80%和70%。至2005年,全市实行工资统发的在职人员有25518人,离退休人员8011人。
二、离退休制度
1978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干部退休: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作退职处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退休费分别按本人原工资的90%和80%发给;对解放战争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按本人原工资的70%和60%发给。
1993年,规定国家公务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同时规定男55周岁,女50周岁,且工作年满30年和20年的国家公务员,由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
三、假期待遇
(一)病假待遇
中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病假期间发给生活费。1981年提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根据不同情况,发给工资100%或70%—90%的生活费。1996年执行新标准,根据休病假人员的工作年限、病假时间和特殊情况发给70%—100%的工资。
(二)产假待遇
1980年2月起,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1个小孩,并在产假期间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手续的母亲,给予产假待遇3个月。1988年,对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母亲,除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另加35天。1989年规定,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1997年对自愿终生只生1个孩子的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内给予男职工看护假10天,产假工资照发。
(三)探亲假待遇
1981年3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20天;假期工资足额发给,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其本人月标准工资30%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1982年9月起,对4年以上(含4年)探望配偶1次的职工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对3年或4年以上(含4年)才探望父母1次的未婚职工分别给予假期70天或4个月,对1年或2年探望父母1次的未婚职工按职工探亲待遇给假;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40天,境内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四)休假制度
1984年7月起执行省规定,在党政机关中实行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凡参加工作满10年以上的均享受休假待遇。1989年7月取消休假制度。1991年7月起恢复安排职工年休假,休假天数最多不超过2周,年休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天数;凡在1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四、抚恤补助
(一)抚恤金
1979—1986年7月,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干部牺牲的抚恤金最高650元,最低550元;干部病故的最高550元,最低450元。1986年7月1日起,对因公牺牲、病故的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改为按其20个月和10个月原工资计发。
(二)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
1980年以前国家无制定专门的规定,中山对干部遗属除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外,酌情给予补助。1982年7月起,对干部遗属定期供养,补助标准是:去世者参加工作满5年或因公牺牲,遗属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8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4元(不含副食价格补贴)。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符合离休安置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6年1月起,上述标准分别调整为35元、25元和8元。1985年起,中山市还给干部遗属每人每年增发临时补助120元。1998年改为按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0.2)的标准,并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离休干部去世和去世者遗属是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分别增加50%、30%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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