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7 【点击率】290次


  2000年1月1日,原市劳动局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职能划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检测范围包括锅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新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钢瓶监检,液化石油气瓶组站、厂内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检,水质监测,安全阀检测,验收电梯、起重机、塔吊、厂内机动车检测等。2001年,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至次年上半年完成。普查并录入计算机的各类设备16513台,建立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危险源监控对象档案,基本查清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分布、技术质量和安全状况。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1982年2月6日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01—2005年,专项整治液化石油气瓶、危险化学品、汽车罐、工业压力管道、简易电梯、厂内机动车辆,促使企业办好检验、注册手续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2004年起,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将气瓶产权由气体用户向气瓶充装单位转移。每年4次在重大节假日前现场检查游乐设备,现场监察企业锅炉房,检查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代天然气生产厂的安全,查处销毁土锅炉。每月有重点地现场监察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情况,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设备安全。

  2005年,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化系统,使数据库真实、实时地反映特种设备的数量增减、安全技术状况、受检及隐患整治情况。同年,实现重大事故危险源设备的定检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设备登记注册率均为100%,建立起专、兼职安全监察员相结合的安全监察网络,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加强证后监管和行政执法,查处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使用以及挂靠、分包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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