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对曾某某侵害四川省凉山州救火烈士名誉权的公益案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2020》 【成文日期】2019-12-31 【点击率】599次

  1017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对曾某某侵害四川省凉山州救火烈士名誉权的公益案。1030日,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曾某某在手机微信散发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论,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判令曾某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公告,以消除其对英雄烈士的侮辱影响并恢复名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广东省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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